污染环境罪之辩
宿迁市某公安分局侦办的殷某、陈某、丁某某、黄某等六人(其中一人为单位)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因群众检举、媒体介入、领导批示而广受关注,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先后受嫌疑人殷某的亲属和黄某本人的委托,并征得二嫌疑人同意,分别指派杨继泽律师为殷某辩护,刘冰烨律师为黄某辩护。
鉴于本案系专业性非常强的环境污染案,在宿迁地区并无先例可参考,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是摆在辩护律师面前的首要问题。为了慎重起见,辩护人提请向天律师团队对共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后经讨论认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取决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结论是否成立,而对于报告内容的评判则超出了辩护律师的专业范围,为此,向天律师团队建议求助于环保专家辅助辩护。
后经联系辩护人获得了有关环保专家的专业分析意见,并以此为基础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撰写了辩护意见,重点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主体资格、取样程序、分析结论合法性、合理性提出质疑。
经与公诉机关多次交换意见,最终公诉机关决定对黄某某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对殷某等人虽然提起了公诉,但起诉的损害数额并没有采纳《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确定的7111935元,而仅仅主张造成应急处置费用552141.90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三条规定,污染环境“违法所得或致使公司财产损失叁拾万元以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预见,即便最终殷某被定罪,量刑也在三年以下,结合其主动退赔及坦白或自首,争取缓刑甚至免处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当然辩护人是否做无罪辩护,取决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与证据,无论结果怎样,辩护人都将一如既往依法独立辩护,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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