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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6月,是江苏省宿迁市司法局直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自有办公室用房建筑面积800多平方米,现有专职律师二十名,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多名,全部律师及律师助理均具有... 详细>>
律师姓名: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
电话号码:0527-81180008
手机号码:18936846287
执业证号:13213200710364186
执业律所: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宿迁市西湖路66号水韵城写字楼(办公楼)11楼
申请人:江苏赟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代理人: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 朱丹律师
申请人商标:
商标局认为:
申请人申请的指定在第33类上的第25575536号“”商标与夏营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853982号“酒洲醉”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其注册申请。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的审查结果决定,就此决定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显著特征明显,与引证商标比较,二者从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发音、商标中文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是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梦冠”本身是一个显著性强的词语,是注册商标。在其他词汇基础上加了“梦冠”二字,也有注册通过的;“酒洲”本身是一个普通词语,在其基础上加上其他词汇,也有注册通过的;“梦冠酒洲”与“酒洲醉”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二者是有区别的,是可以并存的。
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显著特征明显。
申请人--江苏赟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酒类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的企业。主要从事国内知名品牌、地方畅销品牌以及进口优秀品牌等酒类商品线上和线下零售,公司借助现代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全品类酒类的销售服务,除了做好酒类线上零售外,还会做一些线下品牌酒类展销活动及体验馆品牌店。申请人拥有一支专业的销售团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全天候、全方位的服务,为了进一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商家精心打造了门到门的一站式服务。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逐步从电子商务进军到自有品牌产品的经营,创立了多个品牌,申请商标就是其中之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的产品定位和市场愿景并结合中文含义设计出来的,其蕴含的意思是依托国内的酒文化和市场,树立新型的酒品牌并脱颖而出的梦想。
从上述所知,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带有很强的申请人特质,独创性和显著性很强。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一) 从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来看,二者区别明显。
申请商标是四个字的词语——梦冠酒洲,采用行楷字体,体现了飞扬飘逸又兼具文化底蕴的产品特点,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引证商标是三个字的词语——酒洲醉,采用的普通印刷字体——楷体,中规中矩。
申请商标的“梦冠”是相关公众的第一视觉,接而延续到“酒洲”形成一个视觉识别整体,而引证商标“酒洲醉”是一个不可拆分的视觉识别整体,由于相关公众对外部信息的大部分是通过视觉获得,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的明显差异决定了二者在商标外形方面难以构成相似的客观基础。
(二)从商标的发音来看,二者区别明显。
申请商标是四个字的中文词语“梦冠酒洲”,引证商标是三个字的中文词语“酒洲醉”,从发音上而言,四个字的“梦冠酒洲”与三个字的“酒洲醉”的首字发音完全不同。因中文是我国最普标最常用的语言,在日常生活中,相关公众对于中文的发音有极高的辨识度,往往对于四个字的发音会比三个字的更加关注,而且很容易区分。
因此,二者在发音上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三)从商标的中文含义来说,区别明显。
引证商标——“酒洲醉”是一个臆造词,酒是33类的产品名称;洲是水中的陆地;醉本意是指沉迷,过分爱好,常指饮酒过量,神志不清。由此来看,引证商标在33类属于直接体现了产品和特性,是显著性较弱的商标。
申请商标是四个字的中文词语“梦冠酒洲”,是申请人根据自身的产品定位和市场愿景并结合中文含义设计出来的,是一个臆造词。因申请人的产品定位是优质简约、有文化底蕴的酒品牌,采用“互联网+线下”的销售模式。所以在设计商标,会考虑到这些因素。
“梦冠酒洲”是申请人市场愿景的直接体现,把酒的品牌做好做大,能在新型的酒品牌中脱颖而出是申请人的一个梦想,“酒洲”是指酒的市场,也意似“九洲”泛指销售的区域,其蕴含的意思是依托国内的酒文化和市场,树立新型的酒品牌并脱颖而出的梦想。
这四个字,关键词在于“梦冠”二字,后面两个字“酒洲”是作为“梦冠”的定语,“梦冠”梦想的树立和发展的目标,“梦冠酒洲”是申请人的追求和理想。
因此,二者从商标的中文含义来说,区别明显。
三、“梦冠”本身是一个显著性强的词语,是注册商标。在其他词汇基础上加了“梦冠”二字,也有注册通过的;“酒洲”本身是一个普通词语,在其基础上加上其他词汇,也有注册通过的;“梦冠酒洲”与“酒洲醉”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二者是有区别的,是可以并存的。
“梦冠”在第33类核准注册成功,其注册号为第13400023号(因为“之”字是助词,缺乏显著性,不列入审查范围,“梦之冠”意同“梦冠”)。既然是注册商标,就说明其具备商标的显著性。
因为“梦冠”本身是具有显著性的词语,将“梦冠”二字与其他词汇组合,也有注册通过的
商标 | 注册号 | 注册日期 | 注册人 |
圆梦冠 | 16683504 | 2016-05-28 | 上海九冉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冠一花梦冠花蓝 | 8694759 | 2011-10-21 | 冯建科 |
“酒洲”本身是一个普通词语,在其基础上加上其他词汇,也有注册通过的。
商标 | 注册号 | 注册日期 | 注册人 |
筑梦酒洲 | 21355778 | 2017-11-14 | 张斌 |
神威酒洲 | 5982547 | 2009-12-07 | 吴川市南方酒厂(普通合伙) |
酒洲康源 | 23531696 | 2018-03-28 | 一言酒鼎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酒洲志 | 20793857 | 2017-09-21 | 厦门思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在我国,常用汉字3000个,通过不同的汉字组合,产生不同的词组,若因为其中两个字相同,就认定近似,那么这是一种垄断,不符合我国商标的审查标准。实际上,在商标审查规则中关于四个文字的审查,也没有规定商标其中有两个字相同,就判断为近似。
因此,“梦冠”本身是一个显著性强的词语,“酒洲”是一个普通词语,“梦冠酒洲”与“酒洲醉”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二者是有区别的,是可以并存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显著特征明显,与引证商标比较,二者从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发音、商标中文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是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53982号“酒洲醉”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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