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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小慎微的张女士,从来没想到自己会跟人打官司,打小与世无争,事事能忍则忍,可让则让,最怕被人说占了便宜,宁可自己吃点亏,也要把事情圆过去,但就是这样的一位女士,也动了状告他人的心思。究竟怎么回事呢?听我跟您从头说起:
张女士已年过半百,退休在家,独生女儿已长大成人,在国外攻读博士,一家人和和美美,日子恬淡舒心。但是闲下来的张女士,总觉得自己还有余力做点什么,不想在家养老,总琢磨着做点事情。考察来考察去,感觉在宿迁餐饮业还不错,宿迁人爱聚餐,好美食,善饮酒,于是决定开家餐馆。张女士和老公商量一下,正好家中有些积蓄,就买下了几间门面房,招了厨师伙计,说干就干。一来缺少餐饮经验,二来不懂管理,眼看着别人家的生意红红火火,自己的越做越差,算算账每月都是一个“赔”字。生意难有起色,久而久之,也就心灰意冷,打算把店兑出去,乐得清净。
刚刚挂出“转让”字样不久,就有一位姓高的老板来谈,高老板快人快语,谈什么都是一个字“可”。张女士于是决定将餐馆租给高老板经营,自己只按月收取租金,高老板快人快语,自己也不能磨磨唧唧的,于是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时,高老板讲到,自己想要组建成立一个餐饮公司来经营,租赁合同仍是高老板与张女士签订。
高老板接手经营后,转变模式,采取引人入股、网络营销、线下让利等模式,生意也是不温不火,张女士索要租金时,高老板一推再推,快人快语的高老板开始躲躲闪闪,后来逼的急一点,索性关张不干了。
高老板关张不干了,赚没赚到钱张女士不晓得,但房租钱是一个子儿没收到。再找高老板要租金,快人快语的高老板一推二六五,说是自己是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签的字,张女士应当找公司要钱,自己签的字,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说的轻巧,公司在哪里?店都关张啦,公司还有什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听了高老板的话之后,要不到房租费的张女士,仿佛吃饭吃到个苍蝇,恶心憋屈又窝火。
憋屈的张女士来到律师事务所,急于听听律师们的意见。
一、张女士能向高老板主张租金吗?
我们知道《合同法》里面有个重要的原则即“合同相对性原则”,所谓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具体到本案而言,租赁合同系张女士与高老板二人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张女士和高老板,也就是说,租赁合同约束的是张女士和高老板二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女士已按约定交付了租赁房屋,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高老板实际接收使用了房屋,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房屋租金。从这个意义上讲,高老板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二、高老板的抗辩成立吗?
高老板也算是个老江湖,论起法律来头头是道。高老板的辩解也来自于法律规定的“代理关系”,所谓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分为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类型。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如果与公司的经营行为重合或有关联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归责于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高老板自认是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自述签订合同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租金的承担主体可能是餐饮公司。
三、张女士应该怎么办?高老板真的不用担责吗?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存在于家长里短中,上升到法律层面而言,总得论出个是非曲直。我们再来仔细分析一下案情可以发现,高老板所说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后事情,也就是说,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并不具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其当时的行为并不能归责于公司法人,应由其自身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当我们在翻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二)的时候,就会发现对此类情形有着明确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分析,结合事实,高老板的身份无论被界定成发起人还是独立的个人主体,其都难逃合同责任的承担,当然其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提出的抗辩不能成立。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法律观点仅系个人认识,有不成熟之处,敬请谅解)
江苏向天律师事务
刘海志律师供稿(联系电话1524037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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