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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不支持双休日加班工资
2012年8月6日,任家会将华润超市及其南坪店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补发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1216.0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12天的加班工资1173.34元、被克扣的工资3600元等。
华润超市及其南坪店辩称,按其规章制度加班需经审批,加班会安排补休调休,不存在加班的说法;华润超市施行标准工时制,一周休息一天,每周工作40小时,按规定不存在每周休息两天的情况。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认为:任家会未举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亦无证据证明华润超市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不提供,因此,对任家会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费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华润超市举示的“工资表”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每周工作时间,华润超市已向任家会支付上述六个月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07.55元,还应补发469.15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华润超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任家会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69.15元,驳回休息日加班工资等诉讼请求。
中级、高级法院:双休日加班工资不支持,月计薪天数是26.08天
最高人民检察院:实际情况是每日工作8小时以上,每周工作6天
任家会不服该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每周工作就是48小时,华润超市主张扣减1.5—2小时吃饭时间的主张无法支持,月计薪天数是20.92天。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关于上班时间。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确认任家会每周工作时间为6天。关于每天工作时长,虽然华润超市认为排班表只是工作计划,不能据此认定具体工作时间,但并未否定每个班次工作时间:早早班时间5:30—14:00,早班时间为6:00—14:30,中班时间10:00—18:30,晚班时间14:00—清场,不同时期有细微差异,在一审中,华润超市认可清场时间为22:00。华润超市主张工作时间段中含有1.5-2小时吃饭时间,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但排班表上并未标注吃饭时间,也未有吃饭时间增加工作人员的安排,电子考勤卡亦未有吃饭时间刷卡记录,显系职工轮换吃饭,且吃饭期间的工作任务由其他人承担,每人工作任务并未因吃饭而减少,所以华润超市主张扣减1.5—2小时吃饭时间的主张无法支持。据此可以认定,任家会每周工作时间为6天,每天工作8小时。
关于休息日加班天数。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而任家会每周工作时间为6天,每天工作8小时,对每周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天数,应视为休息日加班。在任家会主张的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时间段内,共计70周。除2011年9月、2012年2月、3月工资表表明任家会存在请假外,华润超市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任家会存在其他请假情形,而病事假并非对加班的补休,都已经扣减了工资,且请假天数较少,因而不影响加班的认定。据此认定任家会休息日加班时间为70天。
关于休息日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日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为月基本工资除以法定工作天数,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故任家会应得休息日加班费为1577.08÷20.92×70×200%=10554.07元。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提字第156号民事判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342号民事判决和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2)南法民初字第8588号民事判决;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任家会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0554.07元、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34.54元。(判决书线索提供:麻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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