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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经想当医生的法律人 来源: 子非鱼说劳动法
2020年2月13日凌晨,刘文雄医生在家突发疾病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此前,刘文雄在在三伏潭镇卫生院担任副组长并负责日常工作,除本职工作外还参与发热病人的诊治工作。1月12日至2月12日,刘文雄共诊治内科门诊病人3506人次,其中一般发热病人670人次。
2月20日,仙桃市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刘文雄生前一段时间以来,并未承担一线防疫值班任务,工作时间相对固定、上下班规律,刘文雄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凌晨,地点是自己家中,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此外,心肌梗死亦不属于规定的职业病范畴。因此,刘文雄的死亡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链接:湖北医生刘文雄猝死,真不是工伤!
2月27日,三伏潭镇卫生院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仙桃市政府撤销了仙桃市人社局此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3月7日,仙桃市人社局作出决定,对刘文雄在防疫备勤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工伤认定了,民意胜利了,但是法律却悲伤了!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16年,问题不少。尤其是裁判文书网公开判决后,奇葩案例层出不穷。简单说就是有些该认的没认,有些不该认的认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工伤。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48小时以内死亡的!
从工伤保险条例来看,只有两种病才认工伤。职业病和两工+48小时以内死亡的才是。突发疾病死亡,有些是因为过劳死,有的是因为自身疾病。自身疾病的扩大了认定范围。
“过劳死”有的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这样的认了应该。但有些不一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有可能是连续加班十天后在宿舍睡觉中发病,这些的却认定不了。
工伤保险条例15条第1款第1项,有些问题,有些争议。为什么限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有的加班十天,宿舍发病呢?有的下班后回家拿医保卡再去医院都没有认!为什么在48小时内,这是逼人拔管吗?容易发道德风险!为什么49小时就不是工伤?什么算死亡,非要心跳停止才算,还是脑死亡就算?为什么只有死了才认,因脑溢血变成植物人,为何不能认定工伤?
关于工伤的认定,因工作原因有些是没有纳入的。这次新冠状病毒肆虐期间,对于因工作原因感染的该不该认定工伤,人社部给了答案。《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已经是突破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范围。在这个文件出来之后,各地很多规定,因为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工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也可以认定工伤。
但是,随后人社部官方公众号中公开表示,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有人说,过去政府请客,企业买单。现在是政府请客,自己买单,所以要从紧。政府从经济大局出发,安定人心,吸引工人。可是,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不是竞争关系,而是强制社保,应该是统一标准的。
过去对于因工作原因,感染疾病的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挺多。诸如:护士感染肺结核、警察感染艾滋病、工人在非洲染上了疟疾都被认定了工伤。但也有更多的是不认定工伤。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刘文雄医生认定工伤,没有法律依据!
刘文雄医生的特殊之处在哪里?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医生、参与疫情相关的预防工作、工作强度非常大。
值不值得同情,当然值得同情。值不值得尊敬,当然值得尊敬!没有医生的负重前行,那有我们的岁月静好。在此,对刘医生致以最高的敬意。毕竟我也曾想过当一名医生。
但是同情归同情,该不该认,又是另外一回事。我知道,这样表达,可能收获很多骂声,这是一篇法律文章,我们要的是不同声音,当一个社会只有一个声音,绝对不是好事。
或许有人说,之前有判例啊:
有法官在家写判决,凌晨猝死,认定工伤了。
有教师在家改作业,备课,后来猝死认定工伤了。
有判决认定了,不等于合法。
也有更多的没有认定工伤!
一个警察,在某期间太累,在家猝死没有认!
有个职工感觉不舒服,下班回家先拿医保卡去医院发病48小时内死亡,也没有认!
还有超过48小时的,也没有认!类似的案子太多了。有的法院和人社部门还内部开协调会,要严格适用突发疾病认定工伤规定。这样的考虑,大概是为基金着想,也考虑到突发疾病毕竟容易扩大范围,有些和工作无关。
刘文雄医生认定工伤了,其他的可以吗?
在新冠状肺炎期间可以突破,平时可以突破吗?
教师可以认吗?
警察可以认吗?我就认识一个警察认定不了!
环卫工可以吗?
那样的工作不重要呢?
法律的规定在那里,那是经过慎重考虑,精心设计的。工伤保险,保护职工,预防,分散风险。一项制度在那里,涉及到缴费,职工待遇,基金充裕,财政兜底,人权等等。突破规定后,怎么叫依法治国?法律有问题,是不是该先修法?不修法随意适用法律,这会非常危险。突破规定,其实也容易造成各方失衡,千万要慎重。
关于刘医生能不能认定工伤,从过劳死的角度来说,是可以考虑的。过劳死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过劳死在我们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并没有纳进来。没有纳进来,我觉得可能有几个方面的考虑。
认定太难。
怎么认定是过劳引起的?
怎么鉴定?
什么病纳入过劳死的范围?
认定后对基金的支付有何影响?
什么叫过劳?过长时间?过重劳动?
过劳死毕竟还是一种理论,不能作为执法和司法的依据。法律有问题,先修法。绝不能轻易的开口子突破法律规定,否则祸患无穷。
当然,如果最高院和人社部,甚至最高院和国务院联合出台个什么的,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基金能出钱,对过劳死的标准量化,我倒觉得是个好事。毕竟法律也有滞后性,社会发展了,对人的保护应该要加强。
但是,在没有这些,因为一些人的意见,就可以轻易突破法律规定认定,在个案中,照顾了一方的情绪。但是对社会的影响是坏的,破坏了法律的稳定性,以后其他人是不是可以这样效仿,会不会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氛围。再有,基金安全有没有人关心?对办事的人来说,认定了反正不是自己掏钱,用别人的钱办事,就难免大方。这不是好事。
依法治国,喊的响,也要做得实才好。
附:人社部对过劳死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524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7〕141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防止“过劳死”的建议收悉,经商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正如你们在建议中所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由劳动者长期超负荷、超强度工作引发的“过劳死”现象时有发生,但目前我国关于控制“过劳死”方面的法律还有待完善。您提出的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立法明确“过劳死”的认定标准、设置专门的“过劳死”认定机构、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权利、建立“过劳死”的补偿与精神赔偿并存机制等建议具有积极的意义,我们将加强调研、认真研究。
我国工伤保险是为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但考虑到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这一规定,实际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过劳死”人员的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目前西方国家尚未将此类情形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只有日本将“过劳死”纳入了保障范围,但限定在“超负荷劳动引起、加剧的心脑血管疾病引发的死亡”情形,而且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调查程序。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基本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情,在保障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职工权益的同时,可以避免将各类突发疾病无限制地纳入到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内,从而影响工伤保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发挥。对于目前尚不符合工伤保险保障条件的“过劳死”人员,我国已建立了覆盖各类人群的、城乡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渠道给予保障。
目前我部已委托相关研究机构,对《条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解决完善的问题进行一一梳理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修改《条例》的建设性意见,为下一步启动《条例》修订工作提供理论支撑。我们将积极配合立法部门在共同完善《条例》时对你们所提关于“过劳死”的建议予以考虑。在《条例》修订前,我们将积极指导各地,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妥善处理好类似问题。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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