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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
电话号码:0527-81180008
手机号码:18936846287
执业证号:13213200710364186
执业律所: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宿迁市西湖路66号水韵城写字楼(办公楼)11楼
案涉人物介绍:
冷某:债权人
温某:债务人(死者)
贾某:温某妻子
温小某:温某儿子(已成年)
案情:
温某个人在2016年曾向冷某借款45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2108年年底偿还完毕。温某在2017年底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共计赔偿87万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温某妻子贾某和儿子温小某做为近亲属领取了上述款项。
冷某知晓此事后,以贾某、温小某继承了赔偿款为由,要求贾某、温小某偿还温某欠付的借款45万元。贾某、温小某拒绝还款。
冷某索款不得,将贾某、温小某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冷某以贾某、温小某继承温某死亡交通事故赔偿款87万元为由,要求贾某、温小某偿还债务,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交通事故赔偿款并不属于遗产范围,故冷某该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冷某的起诉。
评析:
“父债子偿”虽在生活中经常被提及,但并非法律,就法律规定而言,父亲和儿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父亲负债后意外死亡,儿子并无替父亲偿还债务的义务。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情况下,需要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和税款。本案中的贾某、温小某领取了温某的死亡赔偿金,为何法院不支持冷某的诉请呢?说到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死亡赔偿款的性质:
死亡赔偿款≠遗产。虽然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时所发生,受益人与继承人基本等同,但是其与法律规定的遗产仍存在有一定差别,不能等同。一是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之后才产生,并非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二是继承法明确规定了遗产的范围“(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该范围中未包含死亡赔偿金。
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继承人领取死亡赔偿金,不须偿付死者生前所欠付的债务。
刘海志律师 15240371937
律师简介: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曾在市检察院机关工作多年,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为向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事部主任、律所轮值执行主任。擅长建筑工程类、合同类、公司类、家事类案件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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