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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6月,是江苏省宿迁市司法局直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自有办公室用房建筑面积800多平方米,现有专职律师二十名,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多名,全部律师及律师助理均具有... 详细>>
律师姓名: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
电话号码:0527-81180008
手机号码:18936846287
执业证号:13213200710364186
执业律所: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宿迁市西湖路66号水韵城写字楼(办公楼)11楼
人物背景介绍:
买主:冷某,拆迁户(潜台词——不差钱儿)
卖主:温某,个体业主(潜台词——外行)
居间方:有家中介,从事房产交易多年(潜台词——这事见多啦)
案情介绍:
冷某因原住房屋被拆迁,拿到政府发放的拆迁款后,一直寻觅买套房子。遂通过有家中介联系买房事宜,有家中介推荐了温某的房屋。冷某随同中介到温某的房屋进行了实地查验,对房屋构造设施也很满意,于是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定金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总共价款85万元(房屋总面积128平米含储藏室面积13平米),约定了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冷某支付首付款31万元,约定过户当天,冷某提前将余款54万元交付至中介公司,然后双方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过户时又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房屋总价款75万元。房产证过户登记办理完毕之后,冷某发现房产证上“房屋面积128平米”成了“房屋面积115平米”,遂以房产面积少了13平米为由,指示中介公司不得将房款转付温某。温某房产已经过户完毕,却不能收到余款,于是将冷某与中介起诉至法院。
庭审对抗:
温某起诉要求冷某支付剩余房款54万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冷某抗辩称双方约定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为75万元,同意支付44万元,双方第二次合同已经变更合同价款,不同意支付54万元。冷某提供了第一份合同,并在(房屋总面积128平米 含储藏室面积13平米)处自行手写“不”字,表示双方约定房屋128平米不含储藏室面积。
中介公司对于双方争议,表示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款就是85万元,75万元合同是为了过户时需要而签订,不是真实交易价格,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过程中,中介公司将保管的54万元缴存至法院,冷某入住涉案房屋。
法院认为:
温某、冷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明确了买卖标的、房屋价款及支付时间、中介服务费计算标准及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其内容已构成实质性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成立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协议中已明确表明房屋面积包含储藏室面积。冷某在产生争议之后,自行对协议内容进行的添写内容,对温某不产生法律效力。冷某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付款义务,因冷某不同意支付,导致付款逾期,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支付)。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不是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对于冷某要求按照75万元总房款支付的主张不予采信。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评析:
现实生活中,在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经常产生两个合同的情形,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国家契税的收缴,通常在已签订买卖合同基础上,在过户时又签订一个价格较低的合同用于办理过户登记,实际履行的交易价格要高于过户登记约定的交易价格。由于两个不同交易价格的合同存在,也极易产生矛盾纠纷。法律实务中把这种行为称为”阴阳合同”,一般认为“阳合同为虚假行为,无效;阴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为隐藏行为,有效”。对此行为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交易双方虽然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一个价款85万元,一个价款75万元),但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是85万元的买卖合同,这从双方实际履行的款项交付可以得到佐证和确认,冷某支付34万元首付款后,交易过户之前又把余款54万元交付至中介公司,两款项相加正好是85万元。如果双方是在履行75万元交易合同,那么冷某根本没有必要再将54万元交付至中介公司。故法院判决认定冷某有义务向温某支付余款54万元。
启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我国民法总则所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冷某在履行合同中的不诚信行为,最终受到了法院的否定评价,不但判决其支付剩余款项,还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另外案件的诉讼费也判决其全部承担。整个算下来,冷某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差不多额外支付了接近五万元,如果再算算时间成本,实在不值得呀!
另外,遵纪守法正常交易,麻烦自然远离,温某作为当事人之一,参与了“阴阳合同”的签订,又何尝不是自寻烦恼呢!
说个题外话,本案中的中介虽然没有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但是听说被有关部门处罚了上万元。这么看来,本案中“阴阳合同”的三方当事人好像谁都没有得到好处呀!
刘海志律师 15240371937
律师简介: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曾在市检察院机关工作多年,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为向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事部主任、律所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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