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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认定,行政诉讼行不通,正确做法是这些

律师简介: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曾在市检察院机关工作多年,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为向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事部主任、律所轮值执行主任。擅长建筑工程类、合同类、公司类、家事类案件的办理。咨询联系电话:15240371937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 ,贾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行驶至街口时,避让辜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右转弯时,摔倒在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辜某驾车离开现场,贾茂某被送医院检查后到交警一大队报警。2018年1月,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辜某应分别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贾某不服该事故认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2018年3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复核结论,认为:支队直属一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取证不全,适用法律不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支队决定由支队直属一大队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按规定重新调查、认定。2018年5月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辜某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2018年10月,贾某起诉至法院,认为应当认定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的精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针对交通事故认定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原告贾某的起诉。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真的拿它没办法吗?当然不是啦!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的一种,非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对于当事人是否侵权、过错大小及责任的承担是由法院根据法律确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的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主要起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对于法院只具有证据效力。I因此,当事人对于事故认定书,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救济根本行不通,但是可以在几个环节中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1、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前,就检验、鉴定结论申请复议。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依据检验鉴定作出的,当事人对于检验、鉴定结论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2、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到提起诉讼前,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第七十六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第七十九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3、民事诉讼阶段,以其他证据推翻认定书的内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明确当事人侵权责任的证据,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和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依据。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将其与其他证据一并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可不予采信。(法工办复字〔2005〕1号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该文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没有被交警部门认可的,可在民事诉讼中要求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司法审查,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依法纠正或者不予采纳。




声明:1、案例改编自(2019)川13行终13号


          2、图片来源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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