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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原告涉嫌虚假诉讼罪,也不能驳回民事起诉(刑民交叉)

来源:民商讼事

每一个打到最高院的官司,背后都有精彩的商业故事。

虚假诉讼罪不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不能以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驳回原告的民事起诉。但在原告涉嫌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审结前,宜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可视情况恢复审理。——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5号

虚假诉讼罪不属于经济犯罪

一、案情简介

圣花实业公司、唐先生向臧先生借款3000万元,圣华伟业房地产公司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借款到期后,圣花实业公司、唐先生只偿还了部分利息,臧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借款人、保证人偿还借款本息。

诉讼过程中,当地公安局向法院出具一份立案决定书和情况说明,称圣华伟业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报案,主张藏先生提起的诉讼构成虚假诉讼,该局决定立案侦查。

凭借这份立案决定书,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驳回了藏先生的起诉。

(规定原文: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虚假诉讼罪属于刑事犯罪

二、各方主张

藏先生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藏先生主张,虚假诉讼罪不属于经济犯罪,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圣华伟业房地产公司等有公安刑事立案决定在手,可能觉得胜券在握,未进行答辩。

三、法院裁判

最高法院支持了藏先生的再审主张,撤销二审裁判,指令二审法院审理。

最高法院认为,虚假诉讼罪不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具体理由如下:

(1)虚假诉讼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司法秩序,而经济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和经济秩序,两者犯罪的主客观方面及侵害的客体均不相同。

(2)经济犯罪管辖案件范围不包括虚假诉讼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管辖的各种刑事案件”。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规定的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的89种案件中,不包括虚假诉讼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中规定的共97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刑事案件中,也不包括虚假诉讼罪。

就本案而言,本案中藏先生涉嫌虚假诉讼罪,但并非涉嫌经济犯罪,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以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驳回臧先生的起诉。

但是最高法院强调,鉴于公安机关认为本案有虚假诉讼犯罪嫌疑,已决定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臧先生涉嫌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审结前,宜中止本案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可视情况恢复审理。

四、编后语

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事审判,已经成为部分案件中当事人的惯用伎俩,尤其是存在地方保护的案件中。简单来说,这种伎俩就是被告方向当地公安报案,主张原告涉嫌犯罪,通过运作取得公安的立案决定书,被告方的目的不是对原告进行侦查,而是将公安的立案决定书提交法院,以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事实上公安在作出立案决定书后就不再进行下一步的侦查动作。

本案件给打破这类伎俩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我国的公安系统分为刑侦和经侦两个侦查体系,我们以后在遇到这类伎俩时,首先应核实一下被告方的报案罪名属于刑侦还是经侦管辖,如果属于刑侦管辖,那么法院就无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以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驳回原告的民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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