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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第一级案由3个
1.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为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 合同、准合同纠纷”。
2.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 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3.增加第一级案由“第十一部分 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13个
4.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独立保函纠纷”。
5.变更第二级案由“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为“三十四、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6.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7.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七、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8.增加第二级案由“三十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9.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10.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
11.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12.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
13.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一、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
14.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二、公益诉讼”。
15.增加第二级案由“五十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16.变更第二级案由“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为 “五十四、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
三、修改第三级案由88个
17.在第二级案由“一、人格权纠纷”项下:变更“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增加“3.名称权纠纷”“5.声音保护纠纷”;变更“6.隐私权纠纷”为“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18.在第二级案由“二、婚姻家庭纠纷”项下:增加“13.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21.亲子关系纠纷”。
19.在第二级案由“三、继承纠纷”项下:增加“34.遗产管理纠纷”。
20.在第二级案由“六、所有权纠纷”项下:增加“52.添附物归属纠纷”。
21.在第二级案由“七、用益物权纠纷”项下:增加“62.土地经营权纠纷”“65.居住权纠纷”。
22.在第二级案由“十、合同纠纷”项下:增加“75.预约合同纠纷”“82.债务加入纠纷”;变更“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84.买卖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变更“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为“92.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增加“97.排污权交易纠纷”“98.用能权交易纠纷”“99.用水权交易纠纷”“100.碳排放权交易纠纷”“101.碳汇交易纠纷”“113.保理合同纠纷”;变更“107.居间合同纠纷”为“123.中介合同纠纷”,变更“111.合伙协议纠纷”为“127.合伙合同纠纷”,变更“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为“135.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增加“136.居住权合同纠纷”;删去“ 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23.在第二级案由“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增加“182.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24.在第二级案由“十八、人事争议”项下:删去“172.人事争议”;增加“190.聘任合同纠纷”。
25.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变更“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277.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变更“264.申请公司清算”为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项下的第三级案由“420.申请公司清算”。
26.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项下:变更“270.申请破产清算”“271.申请破产重整”“272.申请破产和解”为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项下的第三级案由“421.申请破产清算”“422.申请破产重整”“423.申请破产和解”。
27.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三十、独立保函纠纷”项下:增加“357.独立保函开立纠纷”“358.独立保函付款纠纷”“359.独立保函追偿纠纷”“360.独立保函欺诈纠纷”“361.独立保函转让纠纷”“362.独立保函通知纠纷”“363.独立保函撤销纠纷”。
28.在第二级案由“三十、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变更“348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为“372.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增加“375.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78.生态破坏责任纠纷”;变更“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为“381.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变更“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为“392.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增加“393.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变更“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为“394.因申请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删去“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29.在第二级案由“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项下:变更“37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为“397.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变更“373.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为“398.申请撤销宣告失踪判决”,变更“375.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为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五十一、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464.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变更“376.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为“400.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变更“377.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为“401.申请撤销宣告自然人死亡判决”,变更“378.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为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五十一、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465.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
30.在新变更的第二级案由“三十四、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项下:变更“379.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为“402.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变更“380.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403.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变更“381.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404.申请宣告自然人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变更“382.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405.申请宣告自然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1.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三十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项下:增加“406.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32.在第二级案由“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项下:变更“384.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为“408.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判决”。
33.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三十七、确认调解协议案件”项下:增加“409.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410.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
34.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三十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项下:增加“411.申请实现担保物权”“412.申请撤销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
35.在第二级案由“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项下:增加“414.申请指定监护人”“417.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36.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项下:增加“424.申请对破产财产追加分配”。
37.在第二级案由“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项下:增加“42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30.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
38.在第二级案由“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项下:删去“395.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增加“432.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删去“397.申请诉中证据保全”;增加“434.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435.申请仲裁前行为保全”“436.申请仲裁前证据保全”“439.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
39.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四十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项下:增加“44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40.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四十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项下:增加“443.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41.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五十二、公益诉讼”项下:增加“466.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467.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468.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469.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42.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五十三、第三人撤销之诉”项下:增加“470.第三人撤销之诉”。
43.在新变更的第二级案由“五十四、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项下:增加“471.执行异议之诉”;变更“42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42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为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471.执行异议之诉”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增加“472.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四、修改第四级案由49个
44.在新变更的第三级案由“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项下:增加“(1)隐私权纠纷”“(2)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45.在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21.亲子关系纠纷”项下:增加“(1)确认亲子关系纠纷”“(2)否认亲子关系纠纷”。
46.在第三级案由“48.共有纠纷”项下:增加“(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47.在第三级案由“59.抵押权纠纷”项下:变更“(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为“(4)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纠纷”;增加“(5)探矿权抵押权纠纷”“(6)采矿权抵押权纠纷”“(7)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8.在第三级案由“74.买卖合同纠纷”项下:增加“(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变更“(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8)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删去“(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49.在第三级案由“89.借款合同纠纷”项下:删去“(3)企业借贷纠纷”。
50.在第三级案由“104.委托合同纠纷”项下:增加“(5)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51.在新变更的第三级案由“135.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项下:删去“(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变更“(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为“(3)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变更“(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为“(4)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变更“(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为 “(5)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52.在第三级案由“120.服务合同纠纷”项下:变更“(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为“(2)邮政服务合同纠纷”;增加“(3)快递服务合同纠纷”;变更“(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第三级案由“12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53.在第三级案由“136.技术合同纠纷”项下:增加“(5)技术许可合同纠纷”。
54.在第三级案由“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10)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
55.在第三级案由“157.仿冒纠纷”项下:变更“(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为“(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变更“(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为“(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删去“(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增加“(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纠纷”。
56.在第三级案由“172.人事争议”项下:变更“(1)辞职争议”为第三级案由“191.辞职纠纷”,变更“(2)辞退争议”为第三级案由“192.辞退纠纷”,变更“(3)聘用合同争议”为第三级案由“189.聘用合同纠纷”。
57.在新变更的第三级案由“277.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58.在第三级案由“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
59.在第三级案由“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项下:变更“(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为“(1)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60.在第三级案由“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项下:增加“(7)光污染责任纠纷”;将“(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的顺序调整为“(3)土壤污染责任纠纷”“(4)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5)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6)噪声污染责任纠纷”“(8)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61.在第三级案由“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项下:变更“(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为“(1)民用核设施、核材料损害责任纠纷”。
62.在新变更的三级案由“381.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变更“(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为“(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变更“(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为“(3)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变更“(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为“(4)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损害责任纠纷”,变更“(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为“(6)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63.在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466.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项下:增加“(1)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2)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2011年《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新的案由。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案由规定》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统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理解案由编排体系和具体案由制定的背景、法律依据、确定标准、具体含义、适用顺序以及变更方法等问题,准确选择适用具体案由,依法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不断推进民事审判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关于《案由规定》修改所遵循的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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