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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民法典》新规:买房、卖房方面常见的6种纠纷,赶紧先收藏了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又再次搁浅。

历时66年后,《民法典》终于在今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将在2021年的元旦正式生效。

届时,原婚姻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继承法等9部法律将全部废止,一切以《民法典》为准。

《民法典》对以上的这9部法律条文,或增减或修改,变动很大。下面通过生活中,我们在买房和卖房时经常会碰到的6类问题,来了解《民法典》对于“不动产权”的保护,都有哪些新规定。

【案例1】房子已卖,有居住权的人可以不搬走吗?

黄某今年买了一套二手房,当他交完钱办了过户手续后,原来住在这房子里的女人,却还是不肯搬走。女人说,房子虽然是她前夫卖的,但是她办了30年的居住权,30年之内,她可以一直居住在房子里,任何人不能赶她走。

听完女人的话,黄某当场就懵了,难道自己买的房子,自己还不能住了吗?

【解读1】

《民法典》第366-371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本案例中,该女人已经办了房子的居住权,她就有权居住,直到30年期满。女人没有房子的所有权,所以她不能左右前夫卖不卖房,但是不管卖与不卖,黄某都没有权力要女人搬走了。

所以,我们在买二手房时千万就要调查清楚,该房屋是否办理过居住权,要不然自己花钱买的房子,却不能正常居住,也不能正常出租获取收益,那就冤大了。

在居心陷害你的小人面前,所有的事后指责都是无济于事的。黄某如果要规避这种风险,首先他必须要知道,《民法典》已经新增了保护“居住权”这个规定。

新增房屋的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中的最大亮点,它的设立,原本是保证婚姻与家庭中,弱势的一方能有个稳定居所。

【再举例】:5年前,无儿无女的黄阿姨在50多岁时,和胡老同居生活在一起,但两人没有打结婚证。胡老的身体一直不太好,黄阿姨一直跑前跑后在床前照顾着,胡老深受感动。

他怕自己病故后,自己的子女不会照顾黄阿姨,于是就立下遗嘱,写明他们所住的房子,黄阿姨永远可以无条件居住,直到她去世。

果然,5年后,胡老病故,胡老的儿子便要卖掉他和黄阿姨居住的房子。胡老儿子说,他们没有打结婚证,黄阿姨无权处置胡老的房子,要她赶紧搬走。

但是,凭着胡老的遗嘱,黄阿姨享有房子的居住权,不管胡老儿子卖不卖房子,黄阿姨都可以无条件居住,直到她去世。

当然,黄阿姨首先得知道有这么一条法律是在保护她的,她才能有理有据地拒绝胡老的儿子。要不然,她就真的只能被胡老忘恩负义的儿子扫地出门了。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无偿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居住权期满、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案例2】交付房产证,能否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李老板为了解决员工的住宿问题,向某房地产公司订购了一栋房屋。房地产公司仅仅交付了房产证,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李老板是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没有。

【解读2】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本案例中,房地产公司虽然交付了房产证,但房屋的所有权仍然没有发生转移,李老板只有登记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房屋的所有权才会由房地产公司转移给李老板。

【案例3】

马某1989年在县城从亲戚手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房价是10万元,现在已上升至30万元。马某买房时房产证并未改名,双方只是写了一纸买卖合同,现在马某想改成他自己的名字。

但看到房价上涨的亲戚,却反悔说房子没有登记改名,就不算马某真正买了,他自己要收回房子,将10万元退还给马某算了。

请问,马某亲戚有权收回自己的房子吗?

无权利。

【解读3】

《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例中,马某与亲戚已经签下房屋买卖变更的合同,尽管马某未办理物权登记,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马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亲戚无权再收回房屋,马某可以要求亲戚按合同要求,协助他办理过户登记。

【案例4】一房两卖如何确定所有权,按照合同还是房产证?

林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规定,胡先生首付40%的购房款,余款三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胡先生及时交纳了首付款。

谁知,段先生后来也看中了这套房子,而他并不知开发商与林先生的购房情况,便以更高的价钱与开发商又签了购房合同,并很快办好了房产证。

那么,这两份合同中,哪份有效?哪个才能得到房子?

【解读4】

本案例,需结合案例2、案例3一起看。

《民法典》第215条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变更、转让等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林先生的购房合同有效。

但是《民法典》第209条规定同时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有经过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因段先生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实际上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所以,林先生只能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损失,而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子最后归段先生所有。

【案例2~4】的这3种情况,我们在学习《民法典》后再复盘,就一定要在买房时候注意:1;尽可能早的去办理不动产权的登记;2;在签订购买合同时,强调写明对方不交房、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案例5】房屋共有人,应承担连带债务吗?

周某曾与一个亲戚合伙建了一栋旧式的木房子,由于年久失修,木料腐朽,木房子摇摇欲坠,周某因为经济紧张,无力修缮,而周某的亲戚已经在城里买了房子,就爱答不理也不管。

在一次暴雨中,木房子倒塌,砸中了进屋躲雨的吴某和赵某。后来,吴某赵某找房屋主人周某索要医药费。请问这笔医药费,周某可以要亲戚一起平摊吗?

【解读5】

《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该房屋是周某与亲戚合伙建造,由他们两人共有。因此,该房屋倒塌伤人,他们俩同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房屋属于按份共有,如果周某所承担的赔偿数额超过他所应当承担的份额,则可向亲威追偿。

在房屋是共有关系下,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可以擅自出售、租赁共有的房屋。在一方想要出售自己的份额房产时,在同等的情况下,另一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案例6】拆迁房被改作商用,遭遇违法拆迁怎么办?

2006年,崔先生一家因旧城改造而搬到了郊区居住。一次他国城里是他家原住宅时,发现自己的住宅并非拆迁,而是经过装修成了一家酒楼。

先生原来的住宅现在的市场价在百万元以上,当时给他的拆迁补偿只有20元。现在搬到了郊区,出行、购物都极不方便,工作也不好找,家境日益难。这种情况下,崔先生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读6】

《民法典》第243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本案中,崔先生的住宅被征收的原因是“旧城改造”,这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但实际上,崔先生的房屋被以拆迁为名改为商用,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是借公共利益之名谋取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侵犯了崔先生的居住权,属于违法拆迁。

所以,崔先生可以要求返还住房,也可以要求按现在的市场价补偿其差价。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的实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民的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让社会更和谐,让美好更长久。

《民法典》共7编1260条,除了包含以上说的买房、卖房等问题的“物权编”外,还有遗产继承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每编每条都与我们息息相关。

总而言之,就是我们的房子、车子、票子、父母、老婆、孩子,全都被这本法典既约束着,也保护着。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时代早已过去。现在是法治时代,一切民事纠纷的判断依据都以《民法典》为准。

不懂法的人,如盲人、骑瞎马,会在工作、生活中埋下很多隐患。总之,如果你不掌握人生必备的法律常识,你终将会为自己的无知买单。

现在全国从上而下开始宣传普法,以前是以什么力度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在就是以什么力度宣传普及《民法典》,放眼一看,现在已经从行政单位推广到了各个社区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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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易且多磨难,遇人不淑、识人不善常有之;无妄之灾、意外之事时常有之;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之事常有之。

与其等到事到临头、祸到眼前时大乱阵脚,四处求人;不如平时就熟知法律常识,未雨绸缪。如真有纠纷缠上时,我们便可从容的面对,高效的解决,依法保护自己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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