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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6月,是江苏省宿迁市司法局直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自有办公室用房建筑面积800多平方米,现有专职律师二十名,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多名,全部律师及律师助理均具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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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冒充富商欺骗结婚,可以撤销婚姻吗?

案例:40岁的离异男子廖某自从结识从事模特表演职业的女子黎某以后,便冒充富商频频与其约会。廖某还四处向亲朋好友借钱,给黎某买了许多高级化妆品和衣服,带黎某出入各种高级消费和娱乐场所。半年以后,两人决定结婚。结婚以后,黎某才知上当,于是到法院申请撤销两人的婚姻。那么,廖某和黎某两人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吗? 


许律师:廖某和黎某两人的婚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法院对采用欺骗手段与另一方结婚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认定:如果隐瞒了法律上禁止结婚或婚姻无效的情形,则依船《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媚姻无效;如果只是隐瞒了家庭经济条件等信息的,那么以有效婚姻论处。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姻无效: 

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也就是说,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由受到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Ⅸ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以上文章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类,在夫妻一方婚后死亡或者离婚后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认定,以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 

 律师:法定共同财产 

  (一)法定共同财产的范围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特征 

  (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具有时间性的。 

  (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二、约定共同财产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一)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 

  (四)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许建律师

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学学士学位,201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曾于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从事多年法务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工作认真负责,态度严谨,坚决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办理了多起诉讼案件和刑事辩护,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擅长代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公司法务、担保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以及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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