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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好比打仗,几回之后见真章”,张某索要经济补偿金的事,还真就这么回事,来来回回好几场官司,开庭次数更不用说啦,历时一年半之后总算拿到了公司给他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要个经济补偿金,咋就这么难呢?听我给您仔细道来:
第一回合:协商不成情转仇,八年付出如水流。
张某曾在一家企业上班,连续工作近8年,由于无法忍受公司的一些管理做法,2018年6月13日,他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辞职原因一栏只写了三个大字“不干了”,随后离开公司,当天下午他又觉得不妥,于是又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信函,并明确提出是由于公司迟发4月份工资才辞职,要求公司给予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第二天,公司批准了张某的辞职申请,但是拒绝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某讨了个无趣,闷闷不乐。
第二回合:提请仲裁被驳回,张某意冷心又灰。
张某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未果,无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8个月经济补偿金36000元。
该公司辩称张某系自愿离职,属于单方解除合同,公司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公司迟发工资经过法定程序并公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审中,该公司举证了,公司工会的会议记录及批复,同意公司延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张某以“不干了”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第二天公司作出同意其离职的意见,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确认劳动合同解除。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征得工会同意并以公示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延付4月份工资,程序合法。按照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及工会同意的工资延付方案,公司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一个月,公司可以于6月15日前支付4月份工资。张某于6月13日,以公司未发放4月份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支付期限未满,其解除理由不成立。张某以“不干了”为由提出离职,公司接受其辞职要求,公司无需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遂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6月14日解除,不予支持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拿到裁决书那一刻,张某的心可真是哇凉哇凉的呀!
第三回合:仲裁不成诉法院,张某重新展笑颜。
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理由为,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由拖欠工资并声称经过合法程序,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属恶意拖欠,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要求公司支付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辩称解除合同系张某自身原因,要求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认可合同于6月14日解除,对此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的劳动合 同,4月份的工资应在5月15日前发放。按照工会同意的延付方案及工资条例规定,4月份的工资可以延付到6月15日,但前提条件是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且收到货款不足一个月,公司为证明其资金困难,仅提供了三个银行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且所涵盖的交易时期均不超过3月29日。因此公司的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6月13日仍不向张某发放4月份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及工会要求(比如6月13日之前,已经收到货款,或者资金周转不再困难)。
张某以公司迟延发放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8000元。
第四回合:四战之后均疲惫,双方握手了讼累。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补偿金20000元。
律师点评: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涉及不少法律知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合同解除后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个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需要符合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公司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如果张某在直接提出辞职后,未补充邮寄辞职信函(表示因公司迟发工资而辞职,索要经济补偿金等内容),那么他基本上是不可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张某显然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且他的离职申请上也没有任何法律诉求的表述,如果单凭他所提交的离职申请,显然很难得到司法机关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持。仲裁裁决就是基于他自愿离职,裁定驳回其请求的。
本案中,另一方当事人公司,其为了应对迟发工资也做出了不少努力,从程序上完全合乎法律规定,但却忽视了实体问题。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是该公司延迟发放工资虽然履行了法定的程序(书面公示、工会同意),却忽略了实体问题,因为迟发工资的前提是生产经营困难或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这里反向理解是,如果生产经营不困难,资金周转未收到影响,是不可以延迟发放工资的。也正因如此,一审人民法院支持了劳动者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律师建议: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司法成本低(仲裁不收费、诉讼费才10元),这么设计出发点为了减保障劳动者权益,但客观上也导致了滥用司法资源的现象,无论是裁决还是判决,结果不利的一方很容易选择诉讼或上诉权利救济途径,导致了矛盾纠纷长时间久拖不决,到最后,基本上双方都已疲惫不堪,“赢了的感觉好像没赢什么,输了的感觉输了好多。”
最后奉劝劳动争议当事人恰当运用法律武器,合理合法应对矛盾,及时化解纠纷。
刘海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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