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6月,是江苏省宿迁市司法局直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自有办公室用房建筑面积800多平方米,现有专职律师二十名,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多名,全部律师及律师助理均具有...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

电话号码:0527-81180008

手机号码:18936846287

执业证号:13213200710364186

执业律所: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宿迁市西湖路66号水韵城写字楼(办公楼)11楼

成功案例

不可抗力的免责及例外 ——以一个航运纠纷案件为例

某船舶与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运输一万吨磷石膏,自徐州港运至南通港。双方约定到港后的货物装卸由某公司负责,两港装卸期总计十每滞留一天按每吨0.5元支付延期;货运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免除船方责任。

      合同履行结束,两港装卸共计耗时二十二天(其中卸货期间有六天因风浪大码头不允许中转卸货),超出合同约定的装卸期十天。船方遂要求公司另外支付延期万元。公司抗辩卸货期延长系天气原因(中转码头风浪太大不能卸货作业)导致,属于不可抗力,主张免责。船方则提出:一、系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及时组织卸货导致后续延期至恶劣天气的,责任应当由某公司承担;二合同只约定不可抗力情况下船方可以免责,未约定公司可以免责。双方久决不下,因而成讼。

      对于不可抗力,大家可能并不陌生,法律上把不可抗力解释为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该不可抗力定义基本无争议。我想通过这个案例跟大家探讨如下几个问题:

一、未约定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是否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予以抗辩?答案是否定的。我们知道,不可抗力是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并不来源于合同约,它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在合同约定未明确放弃的情况下,依法享有。本案中虽然只约定了船方不可抗力免责而未约定公司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免责,但某公司在合同中亦未明示放弃该项权利。故本案中,公司仍然有权据此提出抗辩至于抗辩能否成立则另当别论

二、存在不可抗力事由是否就必然免责?答案还是否定的。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看来《合同法》并不认为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就必然被全部免除责任。在有些情况下,不可抗力可能导致暂时不能履行或完全不能履行,而此时当事人只是被免除了部分责任,待履行障碍消除后如能够继续履行的仍应继续履行。尤其是在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免除该当事人一方责任。另外,当事人一方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还规定了该方当事人及时通知并提供证明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未及时通知或虽然及时通知却不提供证明情况下,一样需要承担责任。

三、履行了不可抗力的告知及证明义务是否就必然兔责?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大部分情况下,我们这样说是没错的,但是仍然存在有例外的规定。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责事由的情形,比如《侵权责任法》高度危险责任一章中第70、71条规定了:民用核设施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这两条特别规定免除责任不包含不可抗力的免责,故以上两类经营者即便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仍然不能免除其责任。

书归正传,前文所举案例,人民法院最终裁判认为,本案中的天气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某公司未及时通知并证明)、即便属于不可抗力,也是因为某公司迟延履行后所发生,故判决某公司支付滞港延期费。

以上内容,仅是一点浅见,希望获得批评指正,或给予深化完善。

 

刘海志律师  15240371937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咨询电话 189-3684-6287

Copyright © 2018 www.jsxtls.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