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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6月,是江苏省宿迁市司法局直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自有办公室用房建筑面积800多平方米,现有专职律师二十名,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多名,全部律师及律师助理均具有... 详细>>
律师姓名: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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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13200710364186
执业律所: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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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福利性质的保险,采用的是个人和社会统筹账户两种形式,若被保险人未到养老金领取年龄发生身故只可领取个人账户的钱。
城镇户口的被保险人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非因工死亡的,还可以要求养老基金支付部分丧葬费、遗属补助金等,具体标准各省规定不一样。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也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按现行法规,参保职工无论是退休前、还是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都并不存在还没有领完就充公的问题。若是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当然全部可继承,而若是退休后死亡,余额同样可依法继承。
注:
1.可以领取自己交的那些钱和利息,也就是个人帐户部分,公司交的那部分不能取。
2.提供亲属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养老保险手册,有单位的,通过单位办理,没有单位的,去当地社保中心办理退休前死亡的。
3.有单位的,还可以向单位申请丧葬费和抚恤金,没有单位的,无法申请。
4.退休后死亡的个人帐户的余额(扣除已经领取的)可以退,还可以向社保申请丧葬费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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