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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员工提出辞职,公司半年后同意,结果太意外!

来源 | 北京法院网


高某原是北京龙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其与北京龙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到期日为2013年3月25日的劳动合同。


2015年3月22日,高某曾以生病休息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当时并未批复。


一周后高某病愈,回公司正常上班。直至2015年9月17日,公司突然通知高某,称同意其离职申请,并解除了与他之间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北京龙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北京龙某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一审的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北京龙某特信息技术有限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审中,法官在调查核实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双方陈述将争议焦点归纳为:一、龙某特公司扣发高某2015年9月工资是否有依据?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什么?是高某主动辞职还是龙某特公司无故解除?
 
龙某特公司当庭表示,“他自己没有撤回离职申请,而我们也只是延期批复了他的辞职申请,不应该支付赔偿金。”故认为公司批复辞职申请时间长短并不影响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行为的定性,因此认为该解除行为合法;而高某则表示,“没有撤回离职申请是因为在请辞之后并未离开公司,照常在工作,公司也都正常给付了工资。”因此认为龙某特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提出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须征得单位同意。


本案中,高某提出辞职后,龙某特公司没有在一个月后与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某继续为龙某特公司提供劳动,龙某特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应当视为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故龙某特公司于2015年9月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据此,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者:甄乾龙 王梓茜)




【提示】


作为用人单位需特别注意:


在员工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及时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如果超过30日未办理离职手续,员工继续在公司工作,司法实践中可能认定为“视为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之后公司再以同意员工辞职为由要求员工离职,法院可能判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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