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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经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究其原因,一方面计划生育制度实施以后,大部分夫妻双方结婚多年只生育一名孩子,一旦离婚,再次生育子女对任何一方而言都不是易事,甚至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另外离婚案件中一部分是双方当事人从感情上确实与孩子分不开;另一部分则是利用孩子作为谈判或争取利益的筹码。那么,人民法院是从何种角度,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抚养权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至于如何认定谁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司法实践,法院确定抚养权归属主要考虑的因素如下: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严重疾病或不尽抚养义务或客观无法跟随母方生活的,可岁父方生活;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5、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从子女跟随一方生活时间长短、父或母一方是否患有疾病、父或母一方有无其他子女、父或母一方是否可再生育等因素综合考虑;
6、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应从子女跟随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时间的长短以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经济能力综合评价。
7、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8、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9、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罹患重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乙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行为的、十周岁以上子女意愿变更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10、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1、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12、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子女抚养权的确认虽然有章可循,但该问题与法院如何判断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问题相似,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实比较大,上述标准也非法定的标准,具体抚养权的确定还得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
另,景山特别提醒,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享有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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