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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
电话号码:0527-81180008
手机号码:18936846287
执业证号:13213200710364186
执业律所: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宿迁市西湖路66号水韵城写字楼(办公楼)11楼
案情介绍:
甲、乙、丙三人分别与某单位于2016年1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三人分别租赁该单位商场五个门面中的一个,租期一年,从2016年1月10日至同年12月10日,按季交纳租金。合同签订后,三租赁户向该单位交纳了上半年的租金。同年6月15日,该单位未通知三租户商场即将出售的情况下,与另外三人丁、戊、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三租户门面在内的商场整栋房屋出售。同日,该单位召集所有租户开会,告之商场整栋房屋已出售,但不终止租赁合同,同年7月1日以后的租金由丁、戊、己收取。甲、乙、丙不服,以该单位侵犯了自己优先购买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单位与三购房户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及于涵盖租赁物的整栋房屋?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出租人出卖超出租赁物范围的整栋房屋时,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出租人出卖的房屋涵盖出租房屋,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要分两种情况,如果出卖房屋超出了租赁房屋范围,超出部分与租赁房屋部分可以分割,出租人又是分割出卖,承租人只能就承租部分的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对超出承租范围的房屋部分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出卖房屋超出了租赁房屋范围,而超出部分与租赁房屋部分不可分割,或虽可分割,但出租人不分开出卖,是整体出卖。出租人出卖的房屋只要涵盖出租房屋,即使出卖房屋超出了出租房屋范围,是整栋房屋,承租人即享有优先购买权。
评议: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出租人出卖房屋超出承租房屋范围而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性是法定的,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出租人出卖出租物超出了租赁物范围而改变,只要出卖房屋涵盖了租赁房屋部分,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以上案例中,出租单位不是分割出卖商场的各个门面房屋,而是整体出卖包括甲、乙、丙三租赁户租赁门面在内的整栋房屋,出租单位应在出卖前通知三租赁户。三租赁户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单位出卖房屋时,并未通知承租人,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请求确认出租单位的房屋买卖无效,应依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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