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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向天案例:遭遇医疗损害,怎样合法维权?

前言:

当今社会,医患矛盾非常突出,作为弱势群体的患者在就诊过程中遭受不当的治疗措施导致病情不可逆转甚至死亡时,患者家属往往会纠集大量亲戚朋友堵在医院大门口及医生办公室搞“医闹”,医院迫于压力往往很快就能和患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但这种“医闹”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致使医院的医疗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从而造成其他患者无法得到及时救助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于参与“医闹”的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与者均要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采取“医闹”维权既不理性,也不合法。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聊遭遇医疗损害后怎样合法维权。


真实案例:

2014年6月25日下午,原告陈某因右眼不慎被铁钉击中后疼痛并且视物不清到被告处就医,经检查为右眼角膜穿通伤伴虹膜嵌顿,被告建议原告立即手术治疗,在原告办理了住院手续后,被告于当天晚上为原告进行了右眼穿通伤清创缝合术手术。术后原告于同年7月2日出院。但是原告在出院后1日又感到右眼疼痛难忍且视力下降,原告于2014年8月5日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8月6日进行手术并取出长约3cm的钉子一颗,现原告的右眼视力明显下降。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治疗措施不当,在手术之前没有对原告进行必要的检查,就进行手术,后造成原告右眼失明,给原告的肉体及精神造成了巨大痛苦,故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法院庭审过程中,原告陈某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宿迁市医学会专家组在进行鉴定后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该鉴定书中载明专家意见为:“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缺陷;该缺陷与目前患者右眼视力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目前患者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故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近5万元。


律师分析:

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以下两个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是人大颁布的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法院现在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处理此类问题时,将其定性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二是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法人解释》,该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范围、主体、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承担等核心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患者在认为自己遭受医院不当的诊疗措施产生损害时,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的内容为:“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作出明确认定”。 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病历等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不得委托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机构由当事人从具备资质的机构中选取。法院最终判决的依据就是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作者: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  张成州律师

联系电话:1373268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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