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一次仲裁,两次诉讼,终于胜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庭、刘冰烨,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2月9日,原告进入被告单位上班,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7月10日以集资款的名义,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约定月息一分五,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2014年9月22日,原告丁某与被告泗阳县某医院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选派原告至南通市某医院进修学习疼痛专业,所有学习及进修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学习结束后,必须在被告处工作五年以上,若原告违约,被告有权追回原告进修学习的所有费用,并处50000元罚款。2015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有效期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在此期间,原告投资到被告公司的120000元集资款不得退回,利息按月支付,如原告违约,本集资款全额扣除给被告。后因被告无辜拖欠原告工资,且长期不予缴纳社会保险,原被告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原告向泗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泗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2日做出泗劳人仲案字【2016】第52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9602.5元、医疗保险待遇损失12934.59元,合计22537.09元;原告离职后,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投资款120000元及利息,但是被告均拒绝返还,称原告进修学习后,未在单位工作满五年,且该笔投资款尚未到期,原告如果提前要求被告还款,视为原告违约,被告有权扣除原告全部投资款,归被告所有,且无需支付任何利息。2016年6月30日,原告第一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双方之间的纠纷系原告向被告投资120000元的纠纷,系涉及到工作年限等等问题,属于劳动争议的性质,不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017年10月19日,原告向泗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泗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泗劳人仲不字【2017】第3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8年1月20日,原告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1日起,按照月息1800元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身是由于被告违法用工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且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中的关于原告投资120000元的约定合法有效,应当视为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被告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法律责任。另外,《补充协议》中关于“本协议有效期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在此期间,原告投资到被告公司的120000元集资款不得退回,利息按月支付,如原告违约,本集资款全额扣除给被告。”的约定因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条款,不能对原告产生约束力。一审法院第一次以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系劳动争议纠纷,驳回原告的起诉,但原告向泗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员会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而系民间借贷纠纷,故向原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只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2017年9月19日,一审法院已经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件既然已经被法院驳回,本次就不应当再次立案诉讼。另外,《补充协议》中关于“本协议有效期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在此期间,原告投资到被告公司的120000元集资款不得退回,利息按月支付,如原告违约,本集资款全额扣除给被告。”故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原告要求返还投资款项的期限至2019年9月22日止,而现在被告还款期限并未届满,因原告提前要求被告还款,故视为原告违约,本集资款应当全额扣除给被告,且该协议书是原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既然投资款未到期,原告提前收回投资款,则构成违约,该笔投资款应当全额归被告所有,被告无需返还给原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子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泗阳县劳动争议伸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泗劳人仲案字【2016】第52号,仲裁裁决书已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2月28日已经解除,故补充协议也应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12000集资款,既约定了时间,也约定了利息,故应视为民间借贷。现双方已解除协议,故被告应返还120000元借款及利息。即使借款期限未届满,但被告拒不给付利息的行为,原告依然依法有权申请提前解除协议。关于利息标准,原被告双方对领款凭证均不持异议,故本院根据领款凭证,认为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对于原告未按约定履行最低服务年限所应承担的责任,被告应根据2014年9月22日的协议主张损失,而非依据补充协议全额扣除集资款。此外,本院根据泗劳人仲案字【2016】第52号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被告未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显然违约在先,故原告未按约定履行最低服务年限的责任也不应全由原告承担。本案虽经本院审理,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驳回起诉仅是就案件处理程序所作出的裁判,而非就案件实体作出裁判,故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泗阳县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值实际偿还之日止。广大读者,在与其他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时候,务必要仔细阅读合同或者协议书中的每一条法律条款和规定,如果有明显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视为无效条款,广大读者可以拒绝签署。同时,大家要仔细审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谨慎签署。另外,如果合同中有部分条款明显加重己方责任,减轻对方责任,可以要求对方修改相应条款,或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广大读者如果不懂法律,不明白合同条款的意思,可以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或者律师,否则轻易签署合同,不谨慎审查合同,均存在巨大的潜在风险,后期一旦在合同履行过重中出现问题,都需要付出巨大的精力、金钱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别声明:本文章系张雪庭律师原创文章,仅供交流学习使用,如需转载,烦请告知。案件承办人:刘冰烨、张雪庭
文章编辑:张雪庭
联系方式:15951592173
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写于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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